查新工作制度

  • 发布时间:2016-02-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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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更好地做好医药卫生科技查新咨询工作,参照《军队医药卫生科技查新工作管理办法》和《实施细则》中的有关条款,特制定本规则:

1、查新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,坚持“服务第一、质量第一、实事求是、科学公正”的原则,切实把好质量关。

2、严格按照查新操作程序进行查新,查新站查新结论的取得必须且只能使用有充分依据支持的、关于某些特征的结论和判断。查新站和查新、审核人员应对查新质量负全责。

3、查新工作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职业道德良好,熟悉查新工作有关规定和制度;具备一定的医药卫生专业知识,熟悉情报检索业务,有较高的外文水平;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;持有《军队医药卫生科技查新人员资格证书》。

4、查新报告书应在受理项目后710个工作日内完成,特殊情况未按期完成的应向用户解释原因。在人力和时间许可的情况下可受理加急课题,并按总后卫生部文件规定,每项另外收取加急费。

5、认真做好查新档案的管理工作。查新档案的保管须有固定场所和专用保密文件柜,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。查新项目及其有关内容属于技术秘密,查新工作人员负有保密的责任。

6、审核、查新人员要不断学习查新业务知识及有关科技法规,认真对待每一个查新项目,不准弄虚作假。对查新工作不负责任、敷衍了事、弄虚作假造成查新不实而后果严重者,将取消其查新资格,并要严肃处理当事者。

7、根据《军队医药卫生科技查新工作管理办法》和《实施细则》中的有关规定收取查新费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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